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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贵峰 刘思涵|马克思实践概念中“应当”与“是”涵义探考——基于实践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内涵转向

叔贵峰 刘思涵 求是学刊杂志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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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叔贵峰

辽宁大学哲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刘思涵

辽宁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DOI编码: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3.04.005

原文刊发于《求是学刊》2023年第4期第51-58页。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和参考文献。

摘要

当代中西方马克思主义学界,对诸如马克思道德概念、共产主义理论等一些核心思想中始终存有“应当”与“是”的涵义之争。解决这一争议需要我们追问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并进一步考察实践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观念论转向中的内涵转换、演进的过程。康德划分了现象必然世界(“是”的世界)与道德自由世界(“应当”世界)之间的界限,将人类的道德实践诠释为“应当”按照自我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谢林“绝对同一”打破了主客体之间的界限,实现了德国古典哲学由先验向绝对观念论的转向。黑格尔哲学中继续秉承了实践概念“是”的内涵规定,并将其进一步演绎为主观道德外化为客观伦理的人类精神历史运动。马克思以实践辩证地统一了主客体,赋予实践概念以“改造世界”的全新内涵,但其“本质对象化”的生产实践中仍然保留了“是”的内涵范式,并将其融贯于道德意识形态、共产主义联合体等其他核心理论之中。

关键词

马克思;实践内涵范式;德国古典哲学观念论;涵义考辩

正文

在当代中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对马克思哲学中一些核心概念和重要学说一直存在着“是”与“应当”两种不同的理解范式。如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中有关道德绝对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内部争论。道德绝对主义者认为马克思是将道德作为永恒正义的原则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应当”的批判,道德相对主义者则主张道德不过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并非是一条绝对不变的道德原则。正如凯·尼尔森所指出的:“如果道德是意识形态的,那么,它就几乎不可能是客观的或负载真理的。”同样,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学界中也存在着关于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理论性质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理论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共产主义联合体究竟是马克思提供给人类未来文明形态“应当如此”的社会伦理悬设,还是马克思依据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作出的“必然如此”的客观陈述。显然,这些“学理纷争”若长期存在,那么在理论研究上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内在分裂或矛盾,在价值观上也会动摇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信念。其实,要澄清表现在道德概念和共产主义理论的这些争论,应该回到马克思哲学中最为基础的实践概念,并且只有事先讨论和阐明马克思实践概念中所蕴含的确切涵义究竟指向的是“应当”还是“是”,附着在其上的其他概念和理论的核心要义方可澄明和显现。德国古典哲学是马克思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更是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实践概念内涵的必经之路。

德国古典哲学中实践概念由“应当”向“是”的内涵转换

在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体语境中,哲学家们往往将关于自然的知识称为理论知识,而把关于道德和伦理的知识则称为实践知识。康德称人类理性能力在道德领域中的运用为“实践理性”,费希特把研究人的客观行为如何符合于主观概念的知识称为实践哲学或伦理学。谢林在《先验唯心论体系》中将理智自我决定行动的道德律演绎称之为实践哲学体系。黑格尔同样如此,他在早期耶拿体系时就将主体性形而上学中道德和伦理部分命名为“实践的自我”,在其成熟时期的《小逻辑》中更是把人类意志实现理念的“善的冲力”称之为“实践活动”。总的看来,实践作为人类的理性活动,其内涵往往指向了人类的道德和伦理活动。由于德国古典哲学自身发展进程中经历了由先验观念论向绝对观念论的形而上学转向,随之,实践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由“应当”向“是”的内涵范式转换。

康德率先在人类的道德之域确立并赋予了实践以“应当”的内涵规定,他分别审查了人类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先验能力,并相应严格划分了现象界与本体界之间的界限。其中,现象界因受到人类先验认识形式(感性时空与知性范畴)的构成性规定,决定了它必然呈现为由各种知性法则统摄着的“是”的世界,即人类知性为自然立法。“康德的相关证明就是关于知性范畴的先验演绎,‘知性为自然立法’便是先验演绎的结论。”人类理性运用的对象不是有限的现象世界,而是无限和绝对的本体界。进一步区分之,当理性(理论理性)运用于认知本体时,其功能是消极的,结果只会产生貌似绝对知识的“幻像逻辑”。而理性(实践理性)在运用于道德领域却是积极的,人类不仅可以凭借实践理性自主地为人类道德“立法”,而且还可以通过实践理性的自律能力,让自己成为一个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的道德存在者。如此,知性为人类所立的是一个“必然如此”的认知世界,该世界中充满着“是”的必然规定性;而实践理性为人类所立的却是一个“应当如此”的道德世界,这个世界则彰显着“应当”朝向道德本身而行动的自由性和自主性。所以说,实践概念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应该”“自由”“无限”以及“自主选择”等应当性的内涵规定。我们大体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这种“应当”性内涵规定。一是在人类主体意志的本体之域,“应当”指的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本该有能力成为一个纯粹的道德主体。人类作为自然界中唯一拥有理性禀赋的存在者,他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能力去克服任何特殊主观偏好和功利得失,让自己无条件地按照道德法则行动,即“做道德的人”是人类基于实践理性能力的原始道德义务。“因为义务是一种就自身而言即善的、其价值超乎一切东西的意志的条件。”相反,人们若出于个人偏好和功利计算等而从恶或伪善,则他的行为属于应当履行道德义务而未履行的“不应该”。二是从现实个体行为来看,实践概念内涵中的“应当”指的是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一致的因果关系,康德称其为自由因果性(以区分自然法则的自然因果性)。由于本体界与现象界之间是相互割裂的,人类主观道德意志无法导致现实中道德行动的必然发生。反之,人们现实中即使做出了看似合乎道德的行为,但也无法证明其主观意志就是善的。这样,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之间就不构成必然性的因果性关系。“我们不可能指望在那些通过经验现实地给予出来的、作为感官世界事件的行动中找到这种联结,因为出于自由的原因性总是必须在感官世界之外到理知的东西中去寻求。”因此,在康德看来,主体意志中道德法则对于现实道德实践的作用只是范导性的,即引导和规范人们“应当去道德”,而非强迫人们“必然去道德”。

康德将实践概念内涵归结为道德上的“应当”,源自于其“二元世界”的划分,是现象世界的“必然”与道德世界的“应当”相分离而导致的理论必然。范导性的“应当”内涵实质上是弱化了道德意志和道德法则转化为道德行动的现实功能。因此,只有打破康德“二元世界”的壁垒,主体的善良意志才会转化成为现实中人类的道德行动,这便为实践概念内涵由“应当”向“是”转向提供了潜在的理论前提。尽管费希特企图用绝对自我弥合康德的“二元世界”,但他还是将理论自我和实践自我、理论的必然世界和道德的应当世界区别开来,实践的道德目的就是要通过个人的努力,将无限的善在有限的自我中启示出来。因此,费希特依旧在“应当”的内涵上延续着康德实践概念的理解范式。正如黑格尔所评价的:“理智的工作仅在于认识这世界是如此,反之,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这世界成为应如此。……这个观点就其实际联系说来,就是康德的哲学甚至还是费希特的哲学所采取的观点。”

真正突破先验观念论的是谢林早期哲学。他建立的同一哲学体系也意味着德国古典哲学完成了由先验唯心主义向绝对唯心主义的观念论转向。在这个“转向”中,实践概念也完成了由“应当”向“是”的内涵蜕变。在谢林同一哲学体系中,“绝对”就是指主客观无差别的“原初同一”。所谓“绝对”,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同时,它又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它是主客观的“原初同一”本身。也就是说,世间万物都是同时聚合了最高绝对与最低物质的“双重本原”的统一体,都是以自身的不同样态呈现了“绝对”本身。自然不是单纯客观性的物质,它包含着主观性的精神,同样,观念也并不是单纯主观性的意识,它也包含着客观性的理念。“大自然应当是可见的精神,精神应当是不可见的大自然。”人也是同时包含“双重本原”的理性存在者,是一个兼容上帝神性和肉体欲望的统一体。每个个体既在神性善的可能性之内,也在欲望恶的可能性之中,人类理智使命就是能动地将“原初同一”的自我不断地向善的实存者提升。这样,人的道德实践便不再是主观意志“应当”引导客观行动的偶然发生,而是人类无论在主体意志中还是在现实行动中,都将人类的道德实践呈现为自主走向善性精神生命的历史必然。“这种必然性和偶然性事件无关,同样也和强制或外在的被规定无关,毋宁说它是一种内在的、从行为者的本质自身流淌出来的必然性。”当然,谢林在这里所说的“行动”并不是个人的道德实践行动,而是具有道德性的人类或族类的历史行动,这种人类历史行动“从主观方面看,我们是为表现内心而行动的;从客观方面看,则决不是我们在行动,而是另一种东西仿佛通过我们而行动着”。黑格尔的思辨哲学虽然与谢林的同一哲学有所不同,但“绝对理念”通过外化自然界、再从人类精神中返回自身的思辨运动过程,仍然贯穿着绝对观念论的形而上学建构模式。黑格尔虽然没有用实践概念指称其全部的道德和伦理哲学,但“是”的内涵范式规定并未因此发生改变。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明确指出,道德和伦理是“绝对理念”发展到客观精神阶段的两个依次过渡的必然环节,二者是同一绝对理念“内容”的不同形式呈现。道德是理念内化在人类主观意志中的善,伦理则是理念向人类社会外化并形成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社会风尚。这样,人类意志的“主观善”必然要转化人类伦理实践的“客观善”,这不是主观的和偶然的历史行动,而是绝对理念通过人类精神并显现为人类历史行动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同时作为风尚的直接而普遍的现实,这就是自我意志的自由成为了自然。”

德国古典哲学发展中存在着观念论由先验唯心主义向绝对唯心主义的转向,使得实践概念内涵发生了“应当”向“是”的转向。先验观念论中主客体之间是相互分离和对立的,这也使它无法达成主观道德意志与客观伦理活动的内在统一,因此,先验观念论只能将人类的道德实践理解为理性规范主体意志的主观自律活动,而道德意志转化为道德行动只能归结为非必然性的“应当如此”;绝对观念论是以理念实现自我的思辨运动而展开的“大全一体”哲学体系,让理念的“内容”融贯于主客体的“形式”之中,这使主观道德意志和客观伦理行动构成了理念现实化过程中的“一体两面”,意志导致行动“必然如此”发生的通道就此打开。对此,或许卢格的解读更为精确:“一切理论本身就是实践(Praxis),理论和实践的区别仅仅在于精神是向内转还是向外转。”其实,绝对观念论实现主客统一的“法宝”是无限者或绝对理念的思辨运动。所谓“思辨运动”,就是潜在的理念在自然和精神中实现自身的过程。于是,自然与精神、物质与观念、意志与行为就是同一理念实存化自身的两种样态。理念是实存样态中的“一”,两种实存样态则是包含理念“一”中的“二”。因此,绝对观念论的“思辨理论”中便蕴含着一分为二、对立统一、对象化活动以及矛盾运动等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不难看出,马克思继承的是绝对观念论中的辩证法“合理内核”,并将它运用于对实践概念内涵的全新阐释之中。

马克思对德国古典哲学实践概念“是”内涵的批判与继承

诚然,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内涵与德国古典哲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首先,德国古典哲学中“实践”是指人类基于理性的道德伦理活动,其内涵指向的是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马克思的“实践”则是指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生产活动,其内涵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改造与被改造关系。虽然二者都是人类所特有一种现实活动,但前者实践活动的对象是人及其自身,而后者实践活动的对象是自然。事实上,马克思是变革了实践概念运用的领域,并赋予了实践概念以新的内涵规定:“马克思扬弃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解,赋予实践概念以活动和创造的内涵”。其次,实践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是依附于人类的主体理性或绝对的理念,无论是主观的道德法则,还是客观的伦理实践都是基于理性和理念的主体行动,因此,实践概念在绝对观念论的哲学体系中并不具有第一性的本原地位。相反,马克思哲学中“实践”是根基性的,它是能动地生产一切社会表象和社会关系的人类历史活动,也是马克思哲学说明和阐释一切社会存在的“活的灵魂”。“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最后,绝对观念论是借助主客体之上的绝对者或理念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但马克思认为这些精神实体只不过是哲学家们主观抽象出来的“臆想之物”,更反对将这些精神实体外化、在自然和精神中实现和返回自身等思辨唯心式的论断。“黑格尔将这一过程置于精神与我们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中,因为精神已经先验地对自然世界发生作用。相比之下,马克思则将这一过程置于人类理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中,因为他无法接受一种未经社会实践中介的自然的先验的精神化。”这样,马克思在批判绝对观念论的同时,对实践概念的理解同样达到了辩证思维理论高度,也就是说,在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内在于人的本质和外在于人的生产产品之间同样构成了内在与外在、潜在与实现、本质与对象化的辩证同一性。正是这种辩证统一的“同一性”,使 “是”的内涵规定也同样被保留在马克思的实践概念之中。

马克思在不同文本中对实践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如类活动、对象化活动、有意识活动、劳动、生产、感性活动、生产力等。马克思最为集中表达实践概念的文本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而在其他文本中最常用的实践概念是“劳动”。尽管马克思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实践概念有多元化的表达方式,但其内涵规定却是一致明确的,即实践是指人类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界的物质生产活动。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作为生产的实践表述为“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作为劳动的实践定义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简言之,实践就是主观(本质)见之于客观(产品)的生产活动。分析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其内涵具体呈现为开端、过程和结果等三个依次展开的有机环节:(1)实践的开端是内在于主体的类本质;(2)实践过程是本质对象化的生产活动;(3)实践的结果是包含了人的本质的产品。其中,类本质是潜在于主体之中的,它是“人之为人”的精神类性,并决定了人的实践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自由自主的生产活动。本质对象化是生产中让潜在于主体的类本质得以现实化的呈现过程。产品则是类本质的凝结和物化,也是人已然具有了类本质的经验确证和证明。“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我们之所以要特别强调马克思实践概念中“是”的内涵范式,是因为上述三个环节中都蕴含着“是”的必然性规定。具体来说,马克思认为只要是符合人性的人类生产,则人性本质必然要外化到生产对象中;只要符合人性的人类生产过程一经展开,人性本质就必然与产品之间建构起潜在与现实的辩证统一关系;只要人性生产结束,其产品就必然凝结着人性本质于其中。所以说,实践就是将具有主观性的人性本质现实化为客观性产品的“必然如此”的过程,人性本质在这个“必然如此”的过程中得以彰显和确证。因此,“必然如此”的“是”的规定性构成了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底层内涵逻辑。

与对象化生产直接相关的是异化生产或异化劳动。“异化”与对象化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内涵大体相同,都是指称绝对者由潜在到现实的思辨运动过程。但马克思却在实践概念的基础上严格地区分了对象化与异化。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由类本质(人性)和肉体生命(动物性)双重本性构成,“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对象化生产是基于人性本质的生产方式,而异化生产或异化劳动则是处于私有制生产关系中的非人性生产方式。前者是人性本质对象化,后者是动物机能的对象化。异化劳动不是人性本质自由外投的创造过程,而是人为了肉体生存需要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异化劳动也不是生产凝结着人性本质的产品,而是生产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这样,异化劳动便将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过程由人性生产逻辑降低或倒退为动物性生产逻辑,人被迫用动物性谋生手段取代和遮蔽了人性自由的全部生命目的,这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原罪”和“根本恶”,正如马克思所言:“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因此,马克思划清了对象化生产与异化生产之间的界限,以非人性的异化劳动作为出发点,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而深刻的哲学批判。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视为私有制生产关系发展的最高历史形态,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社会制度主导了异化生产的必然发生。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就不可避免地按照资本逻辑运行,从而与人性解放的历史逻辑相悖。所以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哲学批判根本不是“它应当如此”的道德批判,更不是出于马克思本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而是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事实本身的客观陈述。

返回到德国古典哲学向马克思哲学发展的“时空”中,我们可以发现实践概念内涵中的“应当”与“是”并不是平行并列的,二者也不可以相互替代。“应当”是先验观念论基于主客二分的思维产物,“是”则是绝对观念论坚持主客统一的理论成果。如果说绝对观念论之所以秉持“是”的内涵规定,是因为它要表达的是让人类主观道德意志对象化为人类伦理的历史行动成为了可能,那么,马克思实践概念中“是”的内涵规定则要表达的是让人类主体中人性本质对象化为人类改造世界的历史行动同样成为了可能。“我们认为哲学层面上的实践概念,首先就是人和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这是实践概念最基本的内涵。”同时,实践概念“是”是对“应当”的内涵超越中蕴含着辩证思维对知性思维、辩证法对形而上学等一系列的哲学变革,“是”表达的是马克思哲学中用实践辩证地主客统一的新的世界观,也是人性本质在生产实践中自我实现的历史观,更是揭示人类历史“内涵逻辑”的方法论。它集中地体现着马克思哲学的真理属性,也构成了我们如此强调和澄清马克思实践概念内涵的理论初衷。

澄清和明确马克思实践概念“是”内涵的时代理论价值

实践概念在马克思哲学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澄清和明确其“是”的内涵规定,意在凸显马克思哲学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规律性和真理性。若将其混同于“应当”,则会将马克思哲学倒退到先验观念论“主客二分”的哲学立场上,从而导致对马克思哲学真理属性的偏离。同时,只有划清了马克思实践概念中“是”与“应当”之间的内涵界限,才可有效化解马克思哲学其他相关理论中存在的“是”与“应当”的理论分歧。

当代西方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一直存在着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之争,正如李义天教授指出那样:“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一方面对道德现象、道德概念和道德术语进行批评讽刺,另一方面又表现出针对资本主义的强烈的道德义愤以及对于共产主义的热切的道德期许,构成了后世研究者各执一词、彼此争论的思想史背景,逐渐演化成为相互对立的起点。”总的看来,他们争论的焦点虽然是围绕马克思的道德概念展开的,其深层次的分歧却直接触及到了道德概念内涵中“应当”与“是”的问题。道德绝对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将符合人性的生产作为一条永恒正义的道德原则,并以此为尺度批判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显然,道德绝对主义者在此给出了与康德道德哲学如出一辙的论证方式。康德是用道德法则作为普遍的自律标准,来规范现实中人们行动的应当性,而道德绝对主义者同样是用普遍的生产正义原则来规范一切社会生产的应当性。因此,道德绝对主义者采用了“应当”来理解马克思道德概念的内涵。与道德绝对主义者不同,道德相对主义者则认为马克思的道德概念不具有道德绝对主义所说的那种绝对性和永恒性,而是相对的和第二性的。他们认为,马克思的道德概念就是指存在于人类主观中的道德观念,是其所处的那个特定时代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不难发现,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解更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哲学阐释。从学理上说,他们认可马克思道德概念中“是”的内涵,即坚持唯物史观中所指出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道德意识形态”。当然,要真正解决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上述理论分歧,还需回到马克思实践内涵中蕴含的“是”立场之上。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人性本质对象化的人类生产实践中,一个社会的现实生产方式就必然会呈现为满足丰富人性需要的自由生产,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异化生产也必然成为反人性的剩余价值生产。在此,无论是对象化的人性生产,还是资本主义的异化生产,其实都绝对不是“应当”层面上的价值判断,而是对以生产力为实践基础的两种人类生产方式的客观陈述。如此看来,道德绝对主义的错误就是用道德概念内涵的“应当”非法地取代了“是”,结果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实批判倒退到康德先验哲学的道德批判。另外,道德绝对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之间理论分争还引发了另一个错误倾向,即马克思哲学中道德概念既然同时存在着“应当”与“是”的不同理解,那么,马克思对道德概念的运用前后不一或自相矛盾的,这便引发了如尼尔森、柯亨以及威廉·肖等人竭力地为马克思道德观进行辩护。其实,如果我们回到马克思实践概念“是”的内涵立场上,对象化生产和异化生产都是马克思对客观事实的客观陈述,那么,也就不存在着什么“绝对道德正义”和“相对道德观念”之间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了。尼尔森等人做的所谓辩护,也自然成了无意义的徒劳之举。“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辩护主要是围绕‘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 ’的观点进行的,他并没有在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具体内容上作更多的探讨;而缺少了这一关键内容,使得他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辩护具有空泛之嫌。”

如果说,马克思实践概念“是”和“应当”的内涵分歧于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中表现为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之争,那么,它在国内学界则集中反映在关于马克思共产主义联合体的理论性质的“应然”与“必然”之争。其中,有些学者认为共产主义联合体是马克思提供给人类的理想化社会形态的伦理实体悬设,其理论性质是社会“应当如此”存在的审美政治模板,共产主义理论对于我们来说,不一定要实现它,而是人类最完善文明形态的范导;当然更多的学者并不认可这种说法,他们还是坚守共产主义理论中蕴含的必然性,认为共产主义联合体是人类社会历史形态的最后环节,它虽然在人类既有的历史中未曾实现过,但不等于它在未来不能实现,是人类历史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共产主义必然会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实现。其实这种争论的实质依然是“应当”与“是”之争,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究竟是“应当”意义上的理论预设,还是“是”意义上的客观真理。如果我们正确地把握了马克思实践概念中“是”的内涵范式,那么,上述理论纷争的答案也是自明的。马克思哲学中,“实践”指向的是人类本质对象化改造自然界的生产过程,它在私有制生产关系的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资本主义社会是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经环节和阶段,共产主义最终必然要将资本主义社会包含在自身之中,从而完成对它的全面超越。“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马克思是站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上,指出了人类历史未来发展必然趋势就是对象化生产必然替代异化生产,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生产是由历史客观规律决定的。同样,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也是由历史客观规律决定的。这样,若将共产主义仅仅归结为一种理想型社会的“应当”,显然背离了马克思共产主义理论的性质,究其深层次原因,仍是将原本蕴含在共产主义思想中具有必然性的“是”的内涵规定被解读为“应当”所致。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次伟大创举,它一方面用生动的历史实践在不断地丰富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科学,另一个方面必须要坚信马克思提供给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澄清马克思实践概念中“是”的内涵规定,就是要坚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必然性、规律性的理论立场和真理属性,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自信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它反映在学理上的要求就是,既要防止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个体必然性的真理陈述弱化为“应当”的理论倾向,也要避免将“是”与“应当”对立起来,这同样会导致走向削弱甚至否定马克思哲学思想整体性的理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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